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14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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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149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阿敏 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請求遺產分割之訴狀,並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
  遺產清冊;民法第1151條、家事事件法第71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末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有如附表所載
  應補正事項(補正理由詳附表說明欄所載),原告起訴尚有
  以上程式之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書記官馮姿蓉
附表:
┌──┬──────────┬────────────┐
│編號│補正事項│說明│
├──┼──────────┼────────────┤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
││本、繼承系統表及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
││清冊,並具狀補正該全│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
││體繼承人為被告。又本│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
││件原告所請求者乃代位│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
││分割遺產,則原告應提│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
││出記載完整被告及應受│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
││判決事項之聲明(以全│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
││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遺產整體為之(最高法院95│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年台上字第1637號判決要旨│
││暨應表明代位分割之遺│參照)。次按,請求分割公│
││產項目範圍,被告等全│同共有物之訴為固有必要共│
││體繼承人各應繼分比例│同訴訟,應由同意分割之公│
││、分割方法等。│同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並│
│││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公同共有│
│││人全體為共同被告,於當事│
│││人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
│││37年上字第7366號判決意旨│
│││參照)。經查,本件原告雖│
│││起訴請求分割遺產,然原告│
│││起訴狀未記載全體被告即全│
│││體繼承人之真實姓名、住居│
│││所,亦未記載全部遺產項目│
│││、範圍、被告等各繼承人就│
│││遺產之權利持分比例、具體│
│││分割方法、分割後之權利範│
│││圍比例等。又原告代位被告│
│││林阿敏請求分割遺產,並未│
│││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遺產清冊,致│
│││本院難以確定遺產分割之對│
│││象及範圍,依前揭說明,爰│
│││定期命原告補正。│
├──┼──────────┼────────────┤
│二│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
││所列全部遺產於起訴時│遺產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
││之交易價額(不動產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
││分,應提出如鑑價機構│條定有明文。次按公同共有│
││之鑑定報告或近期買賣│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
││成交金額等,但稅捐機│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
││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不│規定,同法第830條第2項亦│
││動產之交易價額,不得│有規定。分割共有物訴訟,│
││以此認定訴訟標的價額│則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
││)依被告之應繼分,查│價額為準,為民事訴訟法第│
││報被告因分割被繼承人│77條之11所明定。又關於分│
││全部遺產所受利益之本│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
││件訴訟標的價額,再按│價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
││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
││費(應扣除原告業已繳│應有部分計算分別共有物之│
││納之費用)。│價額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
│││,則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
│││,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
│││之(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
│││第27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再按民法第242條前段│
│││所稱之代位權,係為保全債│
│││權得獲滿足之目的,基於債│
│││之效力而生之實體上之權利│
│││,並由債權人以自己名義行│
│││使債務人之權利,而非自己│
│││之權利(最高法院99年度台│
│││抗字第422號裁定意旨參照│
│││),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
│││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經│
│││查,本件原告既係代位被告│
│││林阿敏分割被繼承人之全部│
│││遺產,則依前揭說明,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起訴時│
│││被繼承人全部遺產之總價額│
│││,按應繼分比例計算被告繼│
│││承自被繼承人遺產所受利益│
│││為準,爰定期命原告補正之│
│││,再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
│││判費。│
└──┴──────────┴────────────┘

歷審裁判

  • 新店簡易庭 108 年度 店簡 字第 1494 號裁定(108.12.19)[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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