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17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貳拾貳萬伍仟貳佰玖拾元整(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貳仟肆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書記官姜貴泰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臺北市○○區○○段二小段651地號土地:
91,000元(公告土地現值)×74.78平方公尺=6,804,980元㈡臺北市○○區○○段二小段652地號土地:
91,000元(公告土地現值)×14.41平方公尺=1,311,310元㈢臺北市○○區○○路○○巷○號房屋:109,000元(課稅
現值)㈣綜上合計為8,225,290元
6,804,980元+1,311,310元+109,000元=8,225,2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