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易字第1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156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 律師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黃世璿
丁○○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臺灣台中 地方 法院第一審判決(92年度訴字第1056號),提起上訴,本院於97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自民國(下同)82年12月1日起,任職伊公司為業務員,專司拓展業務,並對保險客戶提供收費、各種保險金給付申請及款項轉交、保單質押貸款之申請、收取利息及償還款解繳給公司等服務。詎上訴人竟利用洞悉伊公司保單借款及申請滿期保險金程序之漏洞,及深受保戶己○○、丙○○信賴之機會,冒用己○○、丙○○之名義,連續在附表序號1、3至、至、所示之保單借款借據、滿期保險金給付申請書、給付收據上,偽造己○○、丙○○之署押,持之向伊公司申請保單借款及滿期保險金,致伊公司誤以為係保戶己○○、丙○○申請保單借款及申請滿期保險金之真意,陷於錯誤致先後將款項撥入己○○於臺中區中小企業銀行(下稱台中中小企銀)帳號為000000000000之帳戶或00000000000之甲存帳戶,以及丙○○於埤頭郵局(原為員林第9支局)帳號為00000000000000之帳戶,上訴人再持自己○○、丙○○處取得之存摺、印章,領走伊公司匯入之款項,或以向己○○借用支票之方式,領走伊公司匯入上開甲存帳戶之款項,以此方式向伊公司詐取共1,157,000元。又上訴人另將伊公司交付之保戶己○○之滿期保險金(保單號碼為0000000000)3481元之支票,以前開己○○於台中中小企銀之甲存帳戶提示,詐領3400元,總計伊因上訴人上開侵權行為受有1,160,400元之損害。上情有己○○、丙○○之證述為據,復有保戶聲明書、借據、給付收據、滿期保險金申請書、台中中小企銀存摺取款憑條、郵政儲金簿提款單、支票影本等證物附卷可稽,另有上訴人親書之切結書足憑,並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前揭保單借款借據、滿期保險金申請書、給付申請書上關於「己○○、丙○○」之署押與己○○、丙○○之筆跡不符。且上訴人上開犯行,迭經本院92年度上訴字第2284號、96年度上更㈠第262號刑事判決有罪在案,上訴人就該刑事案件雖上訴至最高法院,惟仍未提出何新事證等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之法律規定,求為命上訴人給付伊公司1,160,4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被上訴人於原審原併請求附表序號2、、合計373,225元部分,即求為命上訴人給付伊公司1,533,625元本息,經原審判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1,160,400元本息,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即附表序號2、、部分,未據被上訴人聲明不服,已告確定)。
二、上訴人則以:伊並無被上訴人上揭所指之不法行為,民事訴訟之裁判本不受刑事判決所認定事實之拘束,且伊已就上開本院刑事判決向最高法院聲明上訴。伊確係受被上訴人公司保戶己○○及丙○○委託辦理保單貸款及質借,並已將款項交付渠等,然竟遭渠等否認,伊係基於信任關係始未要求渠等簽立收據,故無法提出相關證明。渠等於本件糾紛有利害關係,於刑事案件所述並不合理、前後不一且與事實不符,自不足以據為有利於被上訴人之認定。原審判決謂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與渠等筆跡特徵不符之「己○○」、「丙○○」之署押,不排除有出自伊書寫之可能性云云,完全是出於主觀之臆測或推論,並無任何直接證據。被上訴人公司未善盡核對查驗之工作,未按規定程序辦理,所致損失卻欲轉嫁予伊,焉得事理之平?伊係於被上訴人公司之李姓稽核人員催促之下始依範本簽立系爭切結書,並未看內容,當時被上訴人公司表示先簽切結書以安撫客戶,伊當時並未承認留用客戶款項,況該切結書所載數額與被上訴人主張金額不符,該切結書自不得據為不利於伊之證據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審理後,斟酌兩造之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之結果,認被上訴人基於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上訴人賠償,在1,160,400元及自91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範圍內,核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為無據,應予駁回。而為被上訴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就其受敗訴判決部分不服,提起上訴,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不利於伊之部份廢棄。㈡上廢棄部份,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㈢第一、二審之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求為判決:㈠上訴駁回。㈡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㈠上訴人自82年12月1日起,任職被上訴人公司擔任業務員,
專司拓展業務,並對保險客戶提供收費、各種保險金給付申請、款項轉交、保單質押貸款之申請、收取利息及償還款解繳予被上訴人公司等服務,至89年12月21日離職。
㈡被上訴人公司於90年3月間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告訴
上訴人涉嫌偽造文書、業務侵佔罪,經以90年度偵字第2286號受理而偵查起訴,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1073號刑事判決後,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刑事庭於93年11月16日以92年度上訴字第2284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上訴人:⑴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玖月。偽造如附表序號1、3至、至之保單借款借據與給付收據、序號之申請書與給付收據上如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之「己○○」、「丙○○」之署押均沒收。⑵被訴業務侵占部分無罪。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本院刑事庭復於97年4月15日以96年度上更㈠字第262號判決以上訴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改判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六月,准予易科罰金,應予沒收之收據、申請書、署押則仍與前審刑事判決認定之內容相同(見本院卷第96-104頁)。上訴人復對之上訴至最高法院、檢察官亦以該判決對上訴人加重量刑為違法提起上訴。
五、得心證之理由㈠查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自82年12月1日起,任職於被上訴人
公司擔任業務員,專司拓展業務,並對保險客戶提供收費、各種保險金給付申請、款項轉交、保單質押貸款之申請、收取利息及償還款解繳予被上訴人公司等服務。然上訴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利用與保險客戶己○○、丙○○夫妻熟稔、深受該二客戶信任以及洞悉被上訴人公司辦理保單質押貸款及申請滿期金程序與漏洞之機會,以「其(即上訴人)為免其夫知悉其與娘家妹妹、朋友間有金錢來往,擬請娘家妹妹等人匯款至己○○或丙○○之帳戶」以及「其他保戶申請保險金,但該客戶未開設帳戶,公司規定保險金一定要匯入帳戶」等理由,於88年4月26日向己○○借得臺中區中小企業銀行埤頭分行(下稱台中中小企銀,後改制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或以上述理由於領款時向丙○○取得埤頭郵局(原在員林第九支局)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及印章,再分別於附表序號1、3至17、19至23、24所示之時間,冒用己○○、丙○○之名義,連續在上述保單借款借據、給付收據以及滿期保險金給付申請書、給付收據上,偽造保戶己○○、丙○○之署押而偽造上開私文書,並持之向被上訴人公司申請保單質押貸款及申請滿期保險金,以此詐術使被上訴人公司誤以為係保戶己○○、丙○○之申請保單質押貸款及申請滿期保險金之真意,而陷於錯誤,撥出借款款項及滿期保險金,將其中保單質押貸款匯至各保單借款借據「借款金匯撥聲請(明)書」欄中所載之上開帳戶以及己○○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埤頭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號之甲存帳戶內,上訴人再持自己○○、丙○○處取得之存摺、印章,在取款憑條、提款單上分別蓋印後,領走被上訴人公司匯入上開活儲帳戶之保單質押貸款,或以向己○○借用支票之方式,領走被上訴人公司匯入上開甲存帳戶之保單質押貸款,共計以此方式向被上訴人公司詐取1,157,000元;又將被上訴人公司所交付號碼為0000000號、金額為3,481元之支票之滿期金,以己○○所有上開台中中小企銀帳戶提示,再以自己○○處取得之印章填寫取款憑條而領取該筆滿期金之方式,向被上訴人公司詐取3,481元(此部分被上訴人公司僅請求3,400元),足生損害於己○○、丙○○與被上訴人公司之事實,業據被上訴人公司以刑事告訴人之身分,於上開上訴人被訴偽造文書案件中指訴甚詳,且據證人己○○及丙○○於上訴人被訴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審理時證稱:未授權上訴人代為簽名借款,未委託上訴人領款,未為前開保單質押借款等語在卷,證人己○○併陳稱不知上訴人冒貸,上述保單借款借據、給付收據並非伊簽名等語明確,復有被上訴人公司員工動態資料、聲明書、報告書、借據正本、給付收據、滿期金給付申請書正本、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帳戶存摺內頁、對帳單、支票影本等物附卷可稽,另有上訴人親書之冒辦保戶己○○保單貸款切結書及所附冒辦貸款日期、金額明細表在卷足憑。而前揭保單借款借據、給付收據、滿期金給付申請書上申請人或當事人簽名欄關於「己○○」、「丙○○」之署押,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筆跡結果,其筆跡均與己○○及丙○○筆跡特徵不符,經研判應為他人所仿寫,且不排除其簽名有出自上訴人書寫之可能性,足認證人己○○、丙○○所為證述應有相當可信性,參諸上訴人所寫之前述切結書內容,坦認該款項為其留用,則上訴人冒用己○○、丙○○之名義,在上述保單借款借據上偽造己○○、丙○○之署押,而向被上訴人公司貸款乙情應可認定。且上訴人有前開連續行使偽造保單借款借據、給付收據、滿期金給付申請書等私文書,向被上訴人公司詐取款項之犯行,並迭經本院刑事庭以92年度上訴字第2284號及96年度上更㈠字第262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在案,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核屬實,並有上開刑事判決正本各乙件在卷可稽。基上,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任職其公司期間,竟意圖自己不法所有之意思,利用職務之便利,偽造保單借款借據、給付收據以及滿期保險金給付申請書、給付收據,向被上訴人詐取附表序號1、3至17、19至23、24所示計1,160,
400元之款項(其中序號24部分,刑事判決認定被告詐取3,481元,惟被上訴人僅請求3,400元,自無不可),堪信為真實。上訴人雖以上情置辯,並稱:訴外人丙○○於89年7月28日曾親往被上訴人公司辦理包括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號在內之五筆貸款,依序增貸65,000元及67,000元,且親自簽名於其上,此為丙○○所自承,丙○○曾分別於88年5月12日、89年2月8日親持系爭郵局存摺領款三萬元及2,290元,如非其同意貸款,殊不可能任意簽名,並可自存摺中發現有貸款之紀錄,殊不可能於10個月後始提出異議。又己○○部分,其貸款均在其所簽予他人之支票到期日或其前數日撥入其帳戶,足見係其貸款用以支應其票款等語。惟查:㈠系爭切結書乃上訴人基於自由意志所簽立乙節,已據被上訴人公司稽核人員 李宗賢 、 趙坤塗 二人於刑事案件偵審中到庭供證明確,即在場目睹之上訴人同事 楊秀鑾 (為區主任), 葉淑貞 (為上訴人之課長)於刑事案件中到庭亦結稱上開切結書乃在上訴人自由意識下所為,上訴人並無受脅迫之情形,證人葉淑貞且訊問上訴人切結書內容是否與事實不符,上訴人當場回以「沒有」等語,是上開切結書之內容自堪採信。㈡訴外人丙○○於89年2月28日所親貸之二筆貸款,與上訴人冒貸如附表編號6、7之二筆保單貸款日期不符,足證非相同之貸款。而其親自辦理之貸款,亦非匯入上開帳戶之內,且上開帳戶乃長期借予上訴人使用,銀行並未交付對帳單予丙○○夫婦。且上訴人自承向己○○借用支票,故上訴人所冒貸之款項,即假該支票領取,是丙○○、己○○二人乃無從自上開存摺帳戶存款交易金額消長情形立即察覺上訴人冒貸之情事等情,並據本院刑事庭調查審認甚明,記明於刑事判決書之內,此有上開判決在卷可參。是上訴人所辯為不可採,不能資為上訴人有利之認定。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以偽造保單借款借據、給付收據以及滿期保險金給付申請書、給付收據之不法方法,向被上訴人公司詐取1,160,400元,致被上訴人公司受有損害,自屬故意侵害於被上訴人之權利,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從而,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1,160,400元,於法有據。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之規定,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效力。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亦為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所明定。而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於行為時即已發生,但其給付無確定期限,則被上訴人併請求上訴人應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1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亦應准許。綜上,被上訴人基於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上訴人賠償,在1,160,400元及自91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範圍內,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原審就此部分因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判命如數給付,依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上開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李平勳法官朱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M附表:
┌─┬────┬─────┬───┬───┬───────┬───────┐│序│申請│保單│金額│偽造之│證據│備註││號│日期│號碼││署押│││├─┼────┼─────┼───┼───┼───────┼───────┤│1│88.04.20│0000000000│100000│丙○○│甲一(保單借款│冒辦保單貸款及││││││三枚│借據正本)│簽收收據部分││││││己○○│甲二三(給付收│││││││一枚│據正本)││├─┼────┼─────┼───┼───┼───────┼───────┤│2│同上│0000000000│230000│己○○│甲二四(給付收│││││││一枚│據正本)││├─┼────┼─────┼───┼───┼───────┼───────┤│3│同上│0000000000│74000│丙○○│甲二(保單借款│冒辦保單貸款及││││││三枚│借據正本)│簽收收據部分││││││己○○│甲二五(給付收│││││││一枚│據正本)││├─┼────┼─────┼───┼───┼───────┼───────┤│4│88.10.13│0000000000│70000│丙○○│甲三(保單借款│冒辦保單貸款及││││││四枚│借據正本)│簽收收據部分│││││││甲二六(給付收││││││││據正本)││├─┼────┼─────┼───┼───┼───────┼───────┤│5│同上│0000000000│60000│丙○○│甲四(保單借款│冒辦保單貸款及││││││四枚│借據正本)│簽收收據部分│││││││甲二七(給付收││││││││據正本)││├─┼────┼─────┼───┼───┼───────┼───────┤│6│同上│0000000000│24000│丙○○│甲五(保單借款│冒辦保單貸款及││││││四枚│借據正本)│簽收收據部分│││││││甲二八(給付收││││││││據正本)││├─┼────┼─────┼───┼───┼───────┼───────┤│7│88.10.13│0000000000│24000│丙○○│甲六(保單借款│冒辦保單貸款及││││││四枚│借據正本)│簽收收據部分│││││││甲二九(給付收││││││││據正本)││├─┼────┼─────┼───┼───┼───────┼───────┤│8│同上│0000000000│23000│丙○○│甲三十(給付收│冒辦保單貸款及││││││二枚│據正本)│簽收收據部分│├─┼────┼─────┼───┼───┼───────┼───────┤│9│88.12.25│0000000000│80000│丙○○│甲七(保單借款│冒辦保單貸款部││││││三枚│借據正本)│分│├─┼────┼─────┼───┼───┼───────┼───────┤││88.12.25│0000000000│127000│丙○○│甲八(保單借款│冒辦保單貸款部││││││三枚│借據正本)│分│├─┼────┼─────┼───┼───┼───────┼───────┤││89.03.15│0000000000│69000│己○○│甲九(保單借款│冒辦保單貸款部││││││二枚│借據正本)│分│├─┼────┼─────┼───┼───┼───────┼───────┤││89.04.05│0000000000│108000│己○○│甲十(保單借款│冒辦保單貸款部││││││二枚│借據正本)│分│├─┼────┼─────┼───┼───┼───────┼───────┤││89.05.02│0000000000│13000│己○○│甲十一(保單借│冒辦保單貸款部││││││二枚│款借據正本)│分│├─┼────┼─────┼───┼───┼───────┼───────┤││89.05.02│0000000000│75000│己○○│甲十二(保單借│冒辦保單貸款部││││││二枚│款借據正本)│分│├─┼────┼─────┼───┼───┼───────┼───────┤││同上│0000000000│77000│己○○│甲十三(保單借│冒辦保單貸款部││││││二枚│款借據正本)│分│├─┼────┼─────┼───┼───┼───────┼───────┤││89.05.29│0000000000│35000│己○○│甲十四(保單借│冒辦保單貸款部││││││二枚│款借據正本)│分│├─┼────┼─────┼───┼───┼───────┼───────┤││89.07.04│0000000000│43000│己○○│甲十五(保單借│冒辦保單貸款部││││││二枚│款借據正本)│分│├─┼────┼─────┼───┼───┼───────┼───────┤││89.08.25│0000000000│56000│己○○│甲十六(保單借│││││││二枚│款借據正本)││├─┼────┼─────┼───┼───┼───────┼───────┤││89.08.28│0000000000│49000│己○○│甲十七(保單借│冒辦保單貸款部││││││二枚│款借據正本)│分│├─┼────┼─────┼───┼───┼───────┼───────┤││89.05.15│0000000000│41000│己○○│甲十八(保單借│冒辦保單貸款部││││││二枚│款借據正本)│分│├─┼────┼─────┼───┼───┼───────┼───────┤││同上│0000000000│16000│己○○│甲十九(保單借│冒辦保單貸款部││││││二枚│款借據正本)│分│├─┼────┼─────┼───┼───┼───────┼───────┤││同上│0000000000│29000│己○○│甲二十(保單借│冒辦保單貸款部││││││二枚│款借據正本)│分│├─┼────┼─────┼───┼───┼───────┼───────┤││同上│0000000000│20000│己○○│甲二一(保單借│冒辦保單貸款部││││││二枚│款借據正本)│分│├─┼────┼─────┼───┼───┼───────┼───────┤││88.05.10│0000000000│3481│己○○│甲三三(滿期保│冒領滿期保險金││││││三枚│險金給付申請書│及簽收收據部分│││││││正本及給付收據││││││││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