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重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重訴字第276號原告乙○○被告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其雖曾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9日裁定回其聲請並已確定在案,而經本院於98年2月1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亦已於98年2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書記官黃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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