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7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梁淑美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書記官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