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92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胡佳恩 、 胡文茂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胡佳恩、胡文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倘債務人為未成年人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書記官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