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原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9號抗告人 張正叡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聲請回復原狀,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5月26日110年度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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