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0年度交附民字第54號原告 丁順卿 被告 張東利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交上易字第23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林明俊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