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82號上訴人 魏碧嬌 訴訟代理人 歐劉志 被上訴人 李銘峰 被上訴人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仕旻 訴訟代理人 胡榮傑
林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月26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楊淑儀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