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9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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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996號債權人紀 劉美麗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進發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依債權人陳報,債務人係居住於「高雄市○○區○○里○○路○○○○○巷○○號」,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