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馬來西亞商德義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甲○○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
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用,茲依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
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聲請費用
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 家 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 璟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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