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馬來西亞商德義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甲○○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
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用,茲依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
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聲請費用
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 家 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 璟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