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03號原告 陳秋玉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下同)17,3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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