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罪聲明異議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77號聲明人 黃嘉銘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等罪聲明異議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859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即不得更有所聲明或抗告(再抗告)。本件聲明人黃嘉銘因加重詐欺取財等罪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聲字第536號裁定,提起抗告,既經本院以110年度台抗字第859號裁定將其抗告駁回。聲明人復提出書狀向本院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茲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王梅英法官蔡新毅法官吳秋宏法官莊松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