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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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76號聲明人 闕裕國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駁回其上訴之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3817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即不得更有所聲明或抗告(再抗告)。本件聲明人闕裕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2號判決,提起上訴,既經本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3817號判決將其上訴駁回。聲明人復提出書狀向本院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茲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王梅英法官蔡新毅法官吳秋宏法官莊松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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