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5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善豐具保人林明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107年度執字第6781號),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明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明昱因受刑人林善豐竊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前開規定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林善豐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5千元,由具保人林明昱於民國107年8月21日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本院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揭案件經本院於107年11月27日以107年度易字第363號刑事判決確定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執行,嗣經該署於107年12月19日向受刑人之戶籍地傳喚到案執行,經合法通知未到案執行,聲請人另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再核發拘票,仍拘提無著,有彰化地檢署送達證書2紙、苗栗地檢署拘票及報告書各1紙在卷可憑,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沒入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書記官楊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