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14號原告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通電軍指揮部代表人 馬英漢 訴訟代理人 陳福祥
林昇緯 蔡育菁 被告 何俊逸
何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行政訴訟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同法第236條、第132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可資參照。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5日辯論終結。惟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且送達問題致有法律上疑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定於10
8年8月23日上午10時35分許在本院行政訴訟第一法庭再開言詞辯論;又原告若欲委任訴訟代理人出庭,請出具委任狀。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林銀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