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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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357號
原 告 士林銀座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董明秀
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 律師
被 告 陳蒼
訴訟代理人 陳宜宏 律師
被 告 陳開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0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一)第十二行「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
息」、事實及理由欄五第四行前段「按年息百分之5」之記載,
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