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小字第705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士小字第70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呂建達
       陳彧
被   告  張瀛洲張貽訓 之限定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
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貽訓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
玖仟零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陸仟叁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一
○七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即訴外人張貽訓(民國106年10月19日
歿)於94年7月間向原告申領信用卡使用,惟被告至107年
1月25日止,尚積欠新臺幣(下同)6萬9,052元(其中本
金6萬6,373元、利息1,799元、違約金900元)及循環利
息未清償,被告為其繼承人,乃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申請書、約
定條款、帳務資料、歷史帳單、繼承資料等件為證,堪信為
真。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
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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