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補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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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393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熊測生 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