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62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5樓(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伍年拾貳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七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尚未完全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十二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許金樹
法官張清洲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