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智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智字第28號原告大肚王電腦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吳信穎 律師被告致昱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1前列二人共同兼訴訟代理丁○○人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被告提起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000000000NO一號專利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專利法第90條第1項有明文之規定,該規定於新型專專利亦準用之,專利法第108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對於原告之新型第M258323號專利權業已提出舉發,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函乙份在卷可稽,且系爭新型專利,經比對先前技術資料結果,並無進步性等情,有被告提出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4年12月28日(94)智專二(二)04086號函暨所附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在卷可參(見卷㈡第25頁),而本件原告提出之損害賠償訴訟係以原告具有系爭專利權為其請求之依據,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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