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02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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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0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025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遭竊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催字第211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21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高英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書記官李崑良附表:
┌────┬────┬────┬─────────┬─────┬─────┐│發票人│付款人│帳號│面額(新台幣元)│發票日│支票號碼│├────┼────┼────┼─────────┼─────┼─────┤│ 楊旭甲 │華南銀行│00000000│13,290│95.3.31│OC0000000│││五甲分行│8796││││├────┼────┼────┼─────────┼─────┼─────┤│ 莫峻鴻 │交通銀行│1553-9│5,410│95.1.30│TA0000000│││東高雄分│││││││行│││││├────┼────┼────┼─────────┼─────┼─────┤│ 陳力田 │合作金庫│00000000│4,750│95.2.28│LK0000000│││前鎮分行│6││││├────┼────┼────┼─────────┼─────┼─────┤│吳 李昭美 │高雄縣鳳│00000000│2,700│94.12.31│FA0000000│││山市農會│0││││││信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