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92號原告來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毛妍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書記官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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