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29號原告 陳貽孝 上列原告因與 陳貽仁陳碧瑩徐春英陳貽信 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6年6月21日以106年度補字第38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590元,該項裁定已於106年6月29日寄存送達予原告。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書記官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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