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上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82號
上訴人 吳振宏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吳振源 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田玉芬法官吳森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書記官魏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