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5號原告 黃偉傑
黃煒文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黃俊銘 原告 邱蔡香妹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方婷 律師
梁超迪 律師 李明智 律師被告 陳彥誌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秀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28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朱家毅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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