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38號
原告 張君如
被告 張俊隆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同案被告 駱約翰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待本院拘提駱約翰到案審理刑事部分終結後,再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川傑
法官陳俊宏
法官翁瑄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書記官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