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1971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黃敬弼
被 告 洪麗雲
馬順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 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前經終結辯論,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3月6
日上午9時於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