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補字第28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宗炳 間請求清償借款,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
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叁拾玖萬伍仟貳佰伍拾貳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參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