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2年度六簡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簡字第153號
原   告 朱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茂昌隆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6,0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斗六市○○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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