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海商字第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海商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船舶加油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海商字第8號上訴人即被告GAININGENTERPRISES.A.法定代理人 柯麗卿 送達代收人 李宏文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CoastaloilSingaporePteLtd即海岸石油(新)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TanSingHwa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年度海商字第8號給付船舶加油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2,609,1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4,4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