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3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313號聲請人 陳麗華 訴訟代理人 張東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7日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11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官逸嫻┌────────────────────────────────┐│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911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元大證券投│元大高科技證│05-DA-00-000000-0│1│50000│││資信託股份│券投資信託基││││││有限公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