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64號上訴人即原告 蔣敏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蔣雪梅 等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不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一萬六千一百八十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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