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3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古慶智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7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古慶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古慶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6年01月11日下午│106年05月01日│││2時50分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470號│字第293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2293號│106年度中簡字第2239││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6年07月31日│107年03月3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2293號│106年度中簡字第2239││判決│││號││├────┼──────────┼──────────┤││判決│106年07月31日│107年04月19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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