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1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16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洪可柔 即洪 珮芸 債務人 洪瑞 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叁佰叁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洪可柔即 洪珮芸 於就讀樹人醫專時,邀同 洪瑞呈 及
案外人 謝尹雯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其借款期限、利息、利率、違約金及償還方式等詳如借據所載,截至目前為止尚欠本金18,332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為清償。
㈡按雙方契約約定,其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
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㈢詎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截至民國105年10月06日
止,共結欠新臺幣18,332元及自105年10月06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等未為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對上開債務連帶負給付責任。
㈣依雙方簽訂之借據條款第六條之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本或
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借款人債務,如有約定事項或依借據(含特別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之日起,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即年息1.15%)「加年率1﹪」固定(2.15%)計算利息、違約金。前項所定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20%(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之部分)計算。
㈤債權人於106年04月06日將上述款項轉列催收款,亦即自105
年10月06日起至106年04月05日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計算為1.15%(詳附表),自106年04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計算為2.15%(詳附表)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書記官林玉門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416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洪可柔即洪│自民國105年1│至民國106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18,332│珮芸、洪瑞│0月06日起│4月05日止│一五│││元│呈├──────┼──────┼───────┤││││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4月06日起││一五│└──┴───┴─────┴──────┴──────┴───────┘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洪可柔即洪│自民國105年1│至民國106年0│年息百分之0點│││18,332│珮芸、洪瑞│1月07日起│5月06日止│一一五││││呈││││││元│├──────┼──────┼───────┤││││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0點│││││5月07日起││四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