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度交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交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勝選任辯護人馬陳棠律師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高○勝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呂明燕
法官王政揚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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