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62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金財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4年度執聲付字第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金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羅金財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6月確定(共計有期徒刑1年8月),並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民國104年8月2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楊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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