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1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地籍清理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1號上訴人 蔡鏡輝 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有關地籍清理條例事件,對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11號判決,提起上訴,有下列事項尚待補正,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到院,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一、提起上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6千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訴人未為繳納,應予補正。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麗華
法官孫萍萍法官楊坤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書記官高郁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