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2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盛海天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啓銘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景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000,000元,及其中新臺幣1,000,000元,自民國107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1,000,000元,自民國107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1,000,000元,自民國107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1,000,000元,自民國10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