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01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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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20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20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潤學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緝字第893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中簡字第172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姚潤學基於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上午6時30分前某時許,前往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騎樓,將載有「滿口謊言的假基督徒 歐陽鍾萌 傲慢無恥」等內容之紙條,張貼在告訴人歐陽鍾萌所使用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駕駛座外側門把上,以此方式妨害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妨害名譽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對被告撤回告訴,有111年3月23日撤回告訴聲請狀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易字卷第53頁),依前開說明,本件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康存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張溢金、陳怡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曹錫泓
法官林依蓉法官蔡汎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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