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五三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複代理人 王上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丁○○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第二十一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漢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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