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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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6年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地還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五七號
原告東臺製糖兩合公司法定代理人壬○○訴訟代理人 李百峰 律師被告戊○○住
己○○住亥○○○住巳○○住
居地○○住天○○住酉○○住台北縣○○鎮○○路七五之一號四樓戌○○原名:
住台北縣○○鎮○○街○號七樓未○○住卯○○住申○○住台北縣○里鄉○○村○○街○○號四樓庚○○○住辰○○即黃利
住午○○即黃利

子○即黃利
住癸○○○即黃
住寅○○即黃利
住丑○○即黃利
住丁○○○即王
住乙○○即 王成
住丙○○即王成
住甲○○即王成
住台北市○○區○○○路○○○巷○○號六樓辛○○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地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李昆曄~B法官徐文瑞~B法官林永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李春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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