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五八號
原告丙○○住臺北
甲○○住臺北戊○○住臺北己○○住臺北丁○○住臺北辛○○住臺北庚○○住臺北共同 范宗熙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乙○○男二右列被告乙○○因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0八四號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樊季康法官陳志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慶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