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侵附民上字第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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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侵附民上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侵附民上字第5號上訴人即原告代號0000000000號(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被上訴人即被告 何盛德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性自主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侵附民字第4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梁志偉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賴又瑄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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