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8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四號
聲請人皇家天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千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五二五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茲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依首揭規定,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玉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B書記官李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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