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34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百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4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百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百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黃百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9日│100年10月19日│100年5月7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6│10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6│10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6││││號、100年度毒偵字第│號、100年度毒偵字第│號、100年度毒偵字第││││5541號│5541號│5541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29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29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29號││事││、第831號│、第831號│、第831號││實├──┼───────────┼───────────┼───────────┤│審│判決│101年6月15日│101年6月15日│101年6月15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29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29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29號││判││、第831號│、第831號│、第831號││決├──┼───────────┼───────────┼───────────┤││確定│101年8月6日│101年8月6日│101年8月6日│││日期││││├─┴──┼───────────┴───────────┴───────────┤│備註│⑴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129號、第83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⑵附表編號五、六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110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編號│四│五│六│├────┼───────────┼───────────┼───────────┤│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10月19日│101年5月13日│101年5月13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6│101年度毒偵字第2136號│101年度毒偵字第2136號││││號、100年度毒偵字第││││││5541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29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107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107號││事││、第831號││││實├──┼───────────┼───────────┼───────────┤│審│判決│101年6月15日│101年8月17日│101年8月17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29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107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107號││判││、第831號││││決├──┼───────────┼───────────┼───────────┤││確定│101年8月6日│101年9月10日│101年9月10日│││日期││││├─┴──┼───────────┴───────────┴───────────┤│備註│⑴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129號、第83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⑵附表編號五、六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110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