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簡字第5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簡字第5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基簡字第559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丁○○複代理人戊○○
兼送達代被告乙○○
(被告丙○○
(被告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乙○○及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捌佰柒拾陸元及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零伍拾玖元及附表編號5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乙○○及丙○○連帶負擔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捌元;餘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無民事訴訟法第0386條所列之各種情形,爰准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先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於就讀基隆市私立二信高級中學時,為辦理「就學貸款」,邀同被告丙○○(乙○○之母)、訴外人 林樂季 (乙○○之父,已死亡)為連帶保證人,先後於民國(下同)89年1月7日、89年5月24日、89年12月18日及90年5月4日分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1,116元、25,750元、27,012元、26,998元(共計110,876.元);嗣再邀同被告丙○○、林樂季及甲○○(乙○○之姐)為連帶保證人,於91年1月4日向原告借款27,059元;均約定利息按訂約時所屬學年度開始時(即8月1日)原告之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0.50%計算(前4筆為年息7.70%;最後1筆為年息7.5020%),並採浮動利率,隨原告之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下稱基準日)前,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自基準日起,由借款人負擔,本息自基準日起分96期按月平均攤還;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一次全部清償,並自違約之日起,其逾期償還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約定利率之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立有「放款借據」5件為證。詎被告自97年1月26日起即未再依約支付,依約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經核算尚欠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未付,迭催不理等情,為此依約(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命被告連帶如數給付。
三、被告丙○○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被告乙○○及甲○○到場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屬實,惟以:渠等目前無力一次清償,請原告准予分期償還等語,資為抗辯。
四、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被告乙○○及甲○○自認屬實,並有「放款借據」(影本附卷,原本發還)5件、電腦列印之帳單(即「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及利率資料各1件可資佐證,參以被告丙○○經本院合法通知,亦不到場或具狀抗辯,以供本院調查斟酌,衡情應係默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等情,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亦即被告乙○○確有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未付,依約應負清償之責;被告丙○○及甲○○為連帶保證人,依約應負連帶清償之責;從而原告依約(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訴請被告分別連帶如數給付,自屬正當,應予准許。至「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參見最高法院19年度上字第1733號判例),故被告乙○○及甲○○抗辯:渠等目前無力一次清償,請原告准予分期償還云云,自不可採,併予敘明。
五、訴訟費用(即裁判費)1,4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由敗訴之被告分別連帶負擔,爰一併確定其數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0427條第1項訴訟(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0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依職權宣告之。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0436條第2項、第0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1項、第2項、第0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男┌─────────────────────────────────┐│附表(98年度基簡字第559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違約金│││(新臺幣)├──────┬──────┼───────────┤│││起迄日│利率│計算之期間、利率│├──┼────┼──────┼──────┼───────────┤│1│31,116元│自96年12月26│年息6.736%│自97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部││││止。││分,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2│25,750元│同上│同上│├──┼────┼─────────────┼───────────┤│3│27,012元│同上│同上│├──┼────┼─────────────┼───────────┤│4│26,998元│同上│同上│├──┼────┼─────────────┼───────────┤│5│27,059元│同上│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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