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41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116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甲○前因己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由檢察官釋放之。茲因被告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
二、查聲請意旨所載各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各1紙,並經本院依職權查閱被告現戶籍地可資為證。被告既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顯已逃匿,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將其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