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1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3168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捌萬參仟伍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參拾柒萬捌仟玖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參仟捌佰零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玖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台幣參佰陸拾捌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仟捌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依兩造所簽訂之綜合信用卡契約第26條及簡易通信貸款約定書第13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契約涉訟時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合先敘明。
二、原「台灣第一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嗣變更為「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又於民國91年6月3日變更為「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而「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2年6月26日再經財政部核准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並於92年10月27日經經濟部核准登記正式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情,則有卷附財政部92年6月26日台財融㈡字第0920028794號函、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憑。從而,原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暨原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即由合併後存續並更名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依公司法第75條規定概括承受,次予敘明。
三、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93年5月11日以代償卡代付其於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卡欠款,就該代償部分之利息及費用,計收方式係以代償後,前24個月以週年利率1.1%計收利息,第25個月起以週年利率19.7%計收利息。被告另於94年10月7日以代償卡代付其於華僑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之信用卡欠款,就該代償部分之利息及費用,計收方式係以代償後,前24個月以週年利率4.88%計收利息,第25個月起以週年利率14.88%計收利息,另按月收取帳務管理費新台幣(下同)368元。
(二)被告於94年10月5日與原告成立簡易通信貸款契約,而向原告貸款320,000元,該筆借款按週年利率14.8%計算利息,並約定分50期清償,依年金法按月計付本息,併入信用卡帳單中與信用卡消費帳款一同繳納。而依簡易通信貸款約定書約定條款第1條約定,如未依約於繳款期限前繳款或未繳足月付金時,原告得將未繳金額之本金部分,或經原告主張視為到期之本金部分,按信用卡循環利率(週年利率19.7%)計算利息。又依約定條款第4、5條約定,倘為延遲繳款經原告主張暫停被告信用卡之權利時,除喪失期間利益,視同全部到期。
(三)查被告至97年4月25日止,帳款尚餘537,406元未按期繳付,含代償金額248,076元(本金部分為245,077元)及簡易通信貸款帳款金額289,330元(本金部分為285,830元)。上開款項迭經原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上開各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命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歷史帳單彙總查詢、信用卡對帳單、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簡易通信貸款約定條款影本各1件、代償卡申請書影本2件為證;被告則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準此,原告依據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之金額及利息,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帳務管理費,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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