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607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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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60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607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秀卿 債務人 高淑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萬貳仟壹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玖仟陸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其逾期第一個月者,計付新台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者,計付新台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者,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㈡新台幣貳萬肆仟柒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